秦淮区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集聚发展的扶持政策
一、建设产业载体
第一条 对成功创建省市互联网金融产业示范基地的互联网金融产业载体,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于经认定的互联网金融产业载体形成的相关贡献扣除直接给予入驻企业的奖励扶持后,剩余部分给予投资运营商前两年80%、后三年40%扶持。
第二条 对经认定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孵化器,视其管理面积、服务能力、孵化成功企业数量等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二、引进培育企业
第三条 对经认定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支持其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金融信息服务”字样,并准予其在经营范围中使用“基于互联网的金融信息服务”、“金融产品交易服务”等字样。
第四条 对经认定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贴。
第五条 对经认定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给予营业收入形成的相关贡献前三年50%扶持;自获利年度起,给予利润所得形成的相关贡献前两年80%、后三年40%扶持。
第六条 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法人总部或区域性总部的高管团队,按其人力资源成本形成的相关贡献给予40%的奖励,并享受人才公寓、子女入学、医疗优先等方面优惠服务。
第七条 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法人总部或区域性总部在秦淮区购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经认定可给予购房或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对区域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或在国际国内具有较高影响力的互联网金融龙头企业,经认定后可实行“一企一策”扶持。
第九条 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成功上市的可分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专项补贴。
三、引导产业投资
第十条 对新设立规模1亿元以上的互联网金融投资基金,政府母基金可参与引导性投资。
第十一条 鼓励各类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在地互联网金融企业,经认定可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补助;首轮投资可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对注册资本金规模超5亿元的公司制互联网金融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资金规模超10亿元的合伙制互联网金融股权投资基金,可视其注册资本金或募集资金到位情况按比例分期给予开办资金补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第十三条 对合伙制互联网金融股权投资基金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代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代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对公司制互联网金融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自获利年度起,给予利润所得形成的相关贡献前两年80%、后三年40%扶持;给予营业收入形成的相关贡献前两年100%、后三年50%扶持。
第十五条 对经认定的互联网金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按其人力资源成本形成的相关贡献给予40%的奖励。
四、优化发展环境
第十六条 区政府设立总额为3亿元的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载体建设、企业培育、人才引进和鼓励创新等方面。
第十七条 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引进和培养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业人才,优先推荐创业骨干和人才团队进入“321人才”库,经认定为“321人才”的享受南京市对“321人才”的各项扶持和奖励政策。
第十八条 鼓励在地新设互联网金融专业人才培训机构,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九条 鼓励在地新设互联网金融专业研究机构,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二十条 对在地建设互联网金融云计算公共服务平台的投资运营机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扶持,对具备大数据支撑的第三方信用评级和征信服务机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扶持。
第二十一条 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创新商业模式、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对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专项奖励。
第二十二条 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依托在地金融机构的业务资源和风控技术拓展业务合作,对业务合作规模达到10亿元以上的,给予互联网金融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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