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本市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47号)、《长宁区关于创建“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区”的实施方案(2014—2017年)》(长府办〔2014〕28号)等文件精神,打造虹桥互联网金融财富天地,推进长宁区互联网金融产业集聚发展,推动区域“四新”经济发展,建设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区,提出以下意见。
第二条 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加强面向小微企业、社会民生领域的服务。二是坚持市场力量主导,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遵循市场规律,在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勇于创新。三是坚持整合多种资源,着力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企业健康发展的优质环境。四是坚持行业底线思维,处理好互联网金融创新和风险防范的关系。
第三条 发展目标。依托国家级互联网金融大数据研究中心等功能性机构,以金融大数据分析为核心,建设成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创新思维活跃、创新方式丰富、创新能力强劲的互联网金融产业生态圈;成为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互联网金融指数发布地区;成为金融监管沟通顺畅、金融风险总体可控的特色互联网金融功能区。
第四条 支持对象。本意见所支持对象为在本区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税务关系注册在本区,符合本区产业导向的单位组织,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本区认定的相关互联网金融业务;
(二)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信用良好。
第五条 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与电子商务相关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包括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电商网络贷款、供应链金融、商务贸易金融、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和财富管理、众筹等;
(二)信息中介业务,包括网络借贷服务平台、金融资讯与金融门户、要素交易平台等;
(三)持牌金融机构开展的互联网业务,包括传统银行、证券基金期货、保险等金融机构设立的创新型网络金融机构、电商机构、专营机构和研发中心等;
(四)相关支持类业务,包括金融大数据采掘加工、信息安全、征信服务、外包服务等。
第六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获得各类行业准入许可,协助企业申请新金融业务资质。开设工商注册绿色通道,同意企业名称中使用“互联网金融信息”、“网络金融信息”、“金融信息服务”。
第七条 重点建设虹桥互联网金融财富天地。以上海虹桥临空经济园区为核心建设互联网金融产业园和基地,给予经认定后的入驻企业3年的房租价格补贴,每年按租金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每家入驻企业的3年租金补贴累计不超过一定总额。为入驻企业免费提供3年的公共会议及论坛场所。
第八条 发起设立虹桥互联网创业投资基金。由长宁区产业引导基金与社会资金合作,设立专项投资基金,引导培育互联网金融等“四新”企业发展。基金一期规模为2.5亿元人民币,按照《长宁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修订稿)》(长金融办〔2012〕1号)管理。
第九条 设立长宁区创建“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区”专项资金。每年安排5000万元,重点支持互联网金融、移动互联网、平台经济等“四新”经济产业能力建设和应用示范项目,具体管理办法由长宁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长宁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协助区内互联网金融企业申请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等财政资金支持。支持有条件的区内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方面认定,按照规定享受相关财税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促进互联网金融企业人才向长宁区集聚。对为本—区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按照《长宁区关于加快集聚高层次人才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优先给予补贴资助。对具有良好成长性的企业优秀人才,按照《长宁区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优先给予人才公寓租房补贴、优秀青年人才租房补贴、小微企业优秀人才租房补贴。
第十二条 优先推荐本区认定的重点互联网金融企业高管和核心骨干参加“千人计划”、领军人才等方面的选拔。协助企业引进的海外留学归国人员申请享受上海市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推动传统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金融转型升级。鼓励银行、证券、基金、保险等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融资租赁等准金融机构向互联网金融模式转变。对转型的金融机构设立电商机构、实体化互联网金融研发中心参照金融机构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 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总部落户长宁。对本区认定的总部型互联网金融企业,按照长宁区发展总部经济的有关政策予以支持,对高管人员给予个人奖励。对于引进总部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中介组织,按照长宁区发展总部经济有关政策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完善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服务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构建包括担保、银行、小额贷款、保险、融资租赁、改制上市等在内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融资能力和融资效率。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切实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的,按照长宁区科技金融相关政策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加大对互联网金融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区域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或在国际国内具有较高影响力的互联网金融龙头企业,经认定后可实行“一企一策”特殊扶持。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区域信用体系。鼓励从事机构征信和个人征信的企业在长宁区集聚,支持信用服务机构面向互联网金融领域加强信用产品研发和服务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金融机构、金融认证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中介组织、行业协会、专业园区等参与企业信息征集与信用评级工作。加强政府部门间信息协作互通,建设长宁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八条 加强金融风险防范。建立与金融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会商机制,积极配合各级监管机构工作的开展。以持牌机构为核心,重点防范区域系统性风险。加强与公安执法机构协作,加强金融风险预警和处置力度,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九条 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中介服务体系。积极支持社会化的服务机构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包括注册设立、融资对接、信用评估、人力资源管理、财务核算、品牌推广、业务营销、数据储存备份、云计算共享服务、大数据挖掘等在内的专业化服务。
第二十条 注重发挥社会组织的行业促进作用。依托国家级大数据金融研究中心的领先优势,加强金融创新理论研究。依托长宁区丰富的教育资源,开展互联网金融培训,培养金融创新人才。依托行业协会,积极制定行业发展规范,推动行业自律发展。
第二十一条 打造虹桥互联网金融财富天地品牌。支持行业协会、高校院所、互联网金融企业等举办以互联网金融为主题的学术交流、会议论坛、金融博览会等活动。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与国内外知名金融媒体和财经信息平台战略合作,增强虹桥互联网金融财富天地品牌影响力。
第二十二条 本意见由上海市长宁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已有位网友浏览此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