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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足球运动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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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概况

  北京市足球运动协会(简称:北京市足协,英文译名Beijing Football Association,缩写为BFA)成立于1992年8月31日,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宣武区先农坛体育场内2号楼,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北京市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北京市在中国足球协会唯一的、合法的会员协会。

  本协会遵守《中国足协章程》,接受中国足协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的有关体育方面的方针、政策,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足球活动进行服务、协调和管理;对北京市的足球运动员进行注册、转会和参赛资格管理,对北京市的足球教练员、裁判员进行审批、注册、选派和管理。同时积极拓宽渠道,培养足球市场,推动足球运动,开展足球事业服务,运用多种有效手段对北京市的足球市场加以调控、管理和指导。

  北京市足协设有办公室、全运会男足训练部、竞赛部、青少部等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有关的业务工作。下设分支机构为足球元老分会。

  近年来,北京市足协在完成中国足协主办的中超联赛、中甲联赛、乙级联赛、全国室内五人制足球甲级联赛北京赛区的组织工作的基础上,大力组织和开展北京市青少年系列比赛及相关活动,组织北京市级成人业余联赛和全民健身运动,参加第29届奥运会足球赛北京赛区的10场赛事的竞赛组织工作。同时,还成功举办了2003年西班牙皇家马德里足球队访华活动、2004年中国亚洲杯足球赛北京赛区组织工作、2005年北京现代汽车队与西班牙皇家马德里队和英国曼联队的友谊赛、2007年北京国安队与西班牙巴萨队的邀请赛、2008年北京奥运会足球项目比赛、意大利超级杯、南美超级杯等多项国际赛事,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商会动态

机构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与地址

  (一)北京市足协的正式名称为:北京市足球运动协会,简称为:北京市足协。英文名称为:Beijing Football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BFA。

  (二)北京市足球运动协会所在地设在北京市。

  (三)北京市足球运动协会的简称、会旗、会徽等在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条 依据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际足球联合会章程》、《亚洲足球联合会章程》以及《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性质

  (一)北京市足协由北京市从事足球运动的组织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体育类社团法人,是代表北京市参加中国足球协会的唯一合法机构。北京市足协按照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原则开展工作。

  (二)北京市足协作为独立法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自主开展活动。

  (三)北京市足协是团结北京足球组织和个人共同发展足球事业、具有公益性质的社会组织,根据法律授权和政府委托管理北京市足球事务。

  (四)北京市足协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体育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是北京市体育总会团体会员,遵守北京市体育总会的章程及有关规定。

  第四条 宗旨、职责及义务

  (一)宗旨

  1.广泛开展足球运动,实现普及与提高、社会足球与竞技足球互相促进,通过足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

  2.倡导公平竞赛,弘扬体育精神,充分发挥和全面实现足球的教育功能和社会价值。

  3.完善北京市足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足球管理水平,探索北京市足球改革发展道路。

  4.夯实足球发展的人口基础、设施基础、管理基础、文化基础,团结全市所有足球从业人员,大力发展足球事业。

  5.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激发活力,创造公平诚信环境,鼓励保护平等竞争。

  6.参加国际足联、亚足联和中国足协的正式比赛和活动,促进国际交流和合作,增进与各国家和地区足球协会、俱乐部及运动员之间的友谊。

  7.加强会员、俱乐部以及足球从业人员之间的联系与交流,服务北京市足协会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帮助、扶持会员发展足球运动。

  8.倡导维护足球比赛完整性。反对腐败、使用兴奋剂、操纵比赛等损害比赛和足球从业者利益的行为。

  (二)职责

  1.全面负责北京市足球项目的管理,研究制定足球发展的方针政策、规划、计划和行业标准。

  2.指导、促进北京市足协会员建设和开展工作,形成覆盖全市的组织完备、管理高效、协作有力、适应现代足球管理运营需要的协会管理体系。

  3.管理各类北京市足球竞赛,制订竞赛制度、计划和规程并组织实施。

  4.负责足球专业人才的培养,构建足球技术发展的理论体系。

  5.普及发展社会足球,不断扩大足球人口规模。

  6.构建青少年后备人才培养体系;推动和发展校园足球运动。

  7.促进俱乐部健康稳定发展。严格准入,规范管理职业足球俱乐部,充分发挥其在职业联赛中的主体地位和重要作用。

  8.组织管理各级北京市足球队。增强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打造技艺精湛、作风顽强、能打硬仗、为北京市争光的北京市足球队。

  9.推进足球文化建设;促进足球产业的发展;执行中国足协制订足球场地设施和器材的标准。

  10.开展国际组织和地区间的交流和技术合作,制定对外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11.与会员合作并监督管理在北京市足协辖区内组织的各级各类国际比赛。

  12.对违反国际足联、亚足联、中国足协及北京市足协的章程、《足球竞赛规则》和有关规定,以及有损于足球比赛的行为进行监管及处罚。

  (三)义务

  北京市足协及北京市足协会员,包括俱乐部以及球员和官员承诺并履行如下义务: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

  2.遵守国际足联和亚足联章程及有关规定。

  3.承认并遵守国际足球理事会制定和修改的《足球竞赛规则》。

  4.遵守《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5.遵守《北京市足球运动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6.遵守公平竞赛原则和体育道德风尚。

  7.服从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国际足联、亚足联和中国足协的终审裁决。

  第五条 反对歧视

  (一)北京市足协反对任何偏见。

  (二)北京市足协会员不得以种族、性别、宗教、语言、政治和其他任何原因歧视任何国家、地区、会员组织和个人,否则将受到暂停或开除会员资格的处罚。

  第六条 球员

  (一)北京市足协执行国际足联、中国足协的有关规定,补充制定本市球员身份与转会的规定,对球员身份进行管理。

  (二)球员根据中国足协和北京市足协的规定进行注册。

  第七条 足球竞赛规则

  (一)北京市足协及北京市足协会员执行国际足球理事会现行有效的《足球竞赛规则》。

  (二)北京市足协及会员执行国际足联现行有效的《五人制足球比赛规则》和《沙滩足球比赛规则》。

  第八条 行为规范

  北京市足协的所有机构或人员在活动中应当遵守国际足联、亚足联、中国足协以及北京市足协的章程和道德规范等相关规定。

  第九条 语言

  (一)北京市足协的正式工作语言是汉语。

  (二)北京市足协对外联络的主要语言是英语。

  (三)北京市足协章程及一切正式文件均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会员资格的暂停、取消和开除

  (一)会员的入会、会员资格的暂停、取消和开除由会员大会决定。

  (二)拥护北京市足协章程,有加入北京市足协意愿,符合本章程的规定,可申请入会。

  (三)被暂停、取消或开除资格的会员,有权申诉。

  (四)会员退出,或会员资格被暂停、取消,即失去其各项会员权利,但其对北京市足协及其他会员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并不免除。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

  (一)北京市足协会员由团体会员组成,体现地区性和行业广泛性。申请加入北京市足协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北京市足协章程;

  2.有加入北京市足协的意愿;

  3.在北京市足协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二)下列组织可申请加入北京市足协会员:

  1.行政区域的足球协会。

  2.地区的足球协会。

  3.行业、系统的足球协会、体育协会或俱乐部。

  4.青少年足球组织。

  5.女子足球组织。

  6.各类足球联盟联赛组织。

  7.会员大会同意接纳的其他组织。

  (三)申请成为北京市足协会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须对以下事项作出承诺:

  (1)遵守国际足联、亚足联、中国足协章程、北京市足协章程及有关规定并履行会员义务。

  (2)接受北京市足协仲裁委员会、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和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的管辖。

  (3)保证不将在国际足联、亚足联、中国足协和北京市足协章程规定范围内的争议诉至民事法庭,国际足联、亚足联、中国足协和北京市足协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合法有效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3.主要负责人名单。

  4.合法成立的证明材料。

  5.组织机构及其管辖范围内的设施和足球组织的详细信息。

  (四)会员自获得会员资格之日起,应在30日内缴纳当年的会费。

  第十二条 入会审批程序

  (一)北京市足协接到入会申请,由执委会根据北京市足协关于会员准入审核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后,交会员大会审议。

  (二)会员大会对执委会的建议有决定权,如执委会建议不同意入会申请,申请人有权向会员大会陈述其申请理由。

  (三)经会员大会同意,申请人即获得会员资格,由执委会授予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权利

  (一)参加会员大会的权利。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名北京市足协执委会成员和分支机构候选人的权利。

  (四)参加北京市足协组织的有关比赛和活动的权利。

  (五)获得北京市足协官方信息和服务的优先权。

  (六)参加北京市足协援助和发展计划的权利。

  (七)对北京市足协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八)发展会员。

  (九)自愿入会和退会的权利。

  (十)北京市足协规定的其他权利。

  行使上述各项权利应当符合本章程及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并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足球组织和足球从业人员遵守北京市足协章程、规程、决议和决定,积极参加北京市足协组织的各项竞赛和活动,维护北京市足协合法权益。在所辖范围内,依据本章程及北京市足协相关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独立开展足球工作并承担责任:

  1.普及足球运动,扩大足球人口。

  2.负责所辖范围内团体会员的注册、管理,加强足球专业人才培养。

  3.在所辖范围内对职业足球俱乐部、业余足球俱乐部及足球从业人员进行注册、管理、监督和处罚。

  4.开展青少年和女子足球运动,与教育部门合作开展校园足球活动。

  5.维护俱乐部权益,支持俱乐部工作,为加强俱乐部组织、思想和业务建设提供服务。

  (二)遵守国际足球理事会制订的《足球竞赛规则》,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其会员应遵守公平竞赛原则和体育道德。

  (三)承认并接受北京市足协仲裁委员会、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和国际足联争议解决机构对行业内纠纷的管辖权。

  (四)向北京市足协报告其章程的修改和主要负责人的变更。

  (五)未经北京市足协许可,不得组织或参加国际友谊比赛,不与被暂停会员资格的会员或北京市足协不予承认的足球组织进行任何足球交往。不得和非北京市足协会员的组织(个人)、遭到停赛或开除处罚的会员(个人)进行正式足球比赛。

  (六)完成北京市足协指派的各项任务,向北京市足协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七)依照北京市足协的注册管理制度按时注册并足额缴纳会费。

  (八)承担由国际足联、亚足联、中国足协和北京市足协章程所产生的各项义务。

  任何会员不履行上述义务将根据北京市足协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暂停会员资格

  (一)对出现下述情况的会员,会员大会有权决定暂停其会员资格,执委会有权决定临时暂停其会员资格:

  1.二年内不参加北京市足协的活动。

  2.不按时在北京市足协进行年度注册。

  3.不向北京市足协支付应缴纳的会费或其它款项。

  4.严重违反北京市足协章程及有关规定,经提醒后仍不予以改正。

  (二)在紧急情况下,执委会有权做出临时暂停会员资格的处罚决定,并立即生效。如执委会未解除该处罚,则处罚有效期持续到下次会员大会召开时结束。

  (三)会员大会对执委会的临时暂停会员资格处罚进行表决,在与会会员的半数票数同意后,处罚生效。如果未能获得全体会员的半数票数同意,则处罚自动被取消。

  (四)暂停会员资格的时间最长为二年。被暂停会员资格的会员在处罚期内不再享有会员权利,其他会员不得与被暂停会员资格的会员代表队进行正式足球比赛。

  第十六条 取消会员资格

  (一)已被暂停会员资格的会员,在处罚期内仍未对违纪行为进行改正的,会员大会有权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二)取消会员资格,由执委会提出并列入会员大会的议程。

  (三)取消会员资格,应当获得3/4以上与会会员同意。

  第十七条 开除会员资格

  (一)会员严重违反北京市足协或国际足联、亚足联、中国足协章程和有关规定,会员大会有权决定开除其会员资格。

  (二)开除会员资格的程序与取消会员资格程序相同。

  第十八条 会员退出

  (一)会员要求退出,应先解决与北京市足协及其他会员之间的财务问题后,至少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北京市足协,退会方可成立。

  (二)会员未按时在北京市足协注册,或被撤销(注销)登记,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九条 行政区(地区)足球协会、联盟联赛组织、俱乐部、其他组织

  (一)北京市足协注册范围内的俱乐部、联盟联赛组织、行政区(地区)足球协会及其他组织应遵守:

  1.在北京市足协章程规定的权利、义务和工作范围内开展工作。

  2.章程及相关材料应报北京市足协执委会备案。

  3.在北京市足协管辖范围内,只有北京市足协有权组织北京市最高级别足球联赛。

  (二)上述各组织依法自行开展足球活动,不受其他外部力量阻碍和制约。

  (三)禁止关联关系。同一自然人或法人(包括公司股东及其下属子公司)不得同时控制二个以上的俱乐部或足球组织。

  第三章 荣誉职务

  第二十条 荣誉主席、荣誉顾问、顾问、荣誉会员

  (一)北京市足协执委会可决定聘请对北京足球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人士为北京市足协荣誉主席、荣誉顾问、顾问、荣誉会员。

  (二)以上荣誉职务人员受邀列席会员大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是由北京市足协定期举行的所有会员参加的会议,是北京市足协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的组成

  (一)会员大会由团体会员构成,每届4年。

  (二)会员大会定期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应选派代表参加会员大会。

  (三)会员大会由主席或主席指定的常务副主席、专职副主席按程序主持。

  (四)执委会成员和担任北京市足协荣誉职务的人员,列席会员大会,参与会议讨论,无表决权。

  (五)会员大会其他列席代表由执委会确定。列席代表可参与有关议题的讨论,无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的表决权

  (一)只有北京市足协的会员才有表决权,每个会员只有一票表决权。

  (二)会员应指定一名代表行使表决权。

  (三)会员直接出席会议才能行使表决权。会员不得以信函或其他委托方式投票。

  (四)各会员的代表名单,应于会员大会召开15日之前书面提交秘书处。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的召集

  (一)会员大会由执委会召集。

  (二)会议时间、地点及主要内容由执委会确定,并于大会召开30日前,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执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同时,书面通知会员,如因特殊情况,会前通知时间不足30日,执委会应有说明。

  (三)会员大会的正式开会通知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发出。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的提案

  (一)北京市足协会员或执委会成员有权提出会员大会提案。提案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秘书处,提案截止日为当年会员大会召开15日前。

  (二)提案由执委会列入会员大会议程。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北京市足协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北京市足协主席、常务副主席、专职副主席、副主席和执委。

  (三)审议工作报告。

  (四)审议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专项报告。

  (五)审议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下一年度财务计划和预算。

  (六)根据执委会的建议指定审计机构。

  (七)制定会费标准。

  (八)吸收会员入会;暂停或取消、开除会员资格。

  (九)决定北京市足协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十)决定法律机构的领导人选。

  (十一)决定北京市足协的终止事宜。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召开的法定人数

  (一)会员大会应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

  (二)如到会代表不足法定人数,应在2日内再次召开会员大会,原定议程不变;如到会代表人数仍然不足法定人数,可以直接召开会员大会,但到会代表人数应超过全体会员半数以上。

  第二十八条 会员大会的决议

  (一)除另有规定外,会员大会的决议,应获得与会会员超过2/3通过方能生效。

  (二)会员大会的决议表决方式,可采用举手(举牌)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九条 选举

  选举根据《北京市足球运动协会换届选举办法》的规定进行。选举方式为无记名投票。

  第三十条 罢免

  (一)北京市足协会员可以提出罢免提案,由执委会审核后列入大会议程,大会讨论并作出决定。

  (二)被罢免者有辩护权和申诉权。

  (三)罢免提案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与会会员超过半数票同意即可通过。

  (四)罢免提案一经通过,立即生效,被罢免者丧失原有职权。

  第三十一条 特别会员大会

  (一)接到1/3以上会员书面要求或执委会认为必要时,应在3个月内举行特别会员大会。该书面要求应写明需要讨论的议题。

  (二)特别会员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应于15日前通知会员。如因特殊情况,会前通知时间不足15日,执委会应有说明。

  (三)特别会员大会只讨论列入正式议程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会员大会议程

  (一)会员大会议程由北京市足协根据会议议题确定。

  (二)经与会会员半数投票通过,可修改会员大会议程。

  (三)会员大会不讨论未列入议程的议题。

  第三十三条 修改章程

  (一)执委会或10个以上会员联名,有权提出修改章程的提案,提案应附修改说明,以书面形式提交秘书处。

  (二)章程的修改案由执委会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三)章程修改,应经与会会员的2/3投票赞成后通过。

  (四)北京市足协修改的章程,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会议纪要

  秘书处负责大会会议纪要,纪要将提交执委会通过。

  第三十五条 生效日期

  除非另有规定,大会做出的决定立即生效。

  第二节 执委会

  第三十六条 执委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北京市足协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一)执委会体现广泛代表性和专业性,由北京市体育局足球行业管理部门代表、北京市区域及行业足球协会代表、各级联赛组织代表、知名足球专业人士、社会人士和专家代表等组成。执委会成员包括:

  1.主席。

  2.常务副主席。

  3.专职副主席。

  4.副主席。

  5.执委。

  (二)来自同一团体会员的执委会成员不得超过1名。

  (三)主席、常务副主席、专职副主席、副主席和执委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由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后可延期换届。

  (四)如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常务副主席代理其职务,代理期限至主席恢复履职能力或下一次会员大会选举出新的主席为止。

  (五)执委会成员不得同时担任北京市足协纪律、仲裁委员会的成员。

  (六)执委人数空缺在50%以内时,由执委会指定临时执委,直到下一次会员大会时选举产生执委人选。

  (七)执委人数空缺超过50%时,应召开特别会员大会,补选剩余任期内空缺的执委。

  (八)执委空缺是指因执委去世或连续3次不参加执委会等情况出现空缺。

  第三十七条 执委会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领导各级机构开展工作。

  (三)审议并向会员大会提交主席、常务副主席、专职副主席、副主席和执委候选人名单。

  (四)决定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特别会员大会。

  (五)起草工作报告。

  (六)审议须提交会员大会的计划、规划、报告、议案等,并向会员大会提出建议。

  (七)决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决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成员。

  (八)对北京市足协主席、常务副主席、专职副主席、副主席或执委作出暂停职务决定,执委会的暂停决定期限为3个月以内。

  (九)向会员大会推荐审计机构。

  (十)根据主席提议,决定或罢免秘书长。

  (十一)保证章程得以有效实施。

  (十二)起草提交会员大会审议的章程修改草案,批准分支机构的管理规定或工作规范。

  (十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临时暂停会员资格。

  (十四)设立、组织或取消全市性的正式比赛。

  (十五)决定授予北京市足协荣誉职务人员。

  (十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七)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八)执委会有权对会员大会权限以外的所有事务做出决定,但根据本章程规定需要由特定机构处理的事务除外。

  第三十八条 执委会成员任职资格

  (一)具有良好品德,热爱足球事业。

  (二)在足球或相关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未被剥夺政治权利,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九条 执委会成员产生程序

  执委会成员候选人由北京市足协会员或执委会成员提名,候选人名单经执委会向会员大会提交。

  第四十条 执委会会议

  (一)执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执委会会议应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如主席认为有必要或有超过半数执委会成员提议,可增加召开。

  (二)主席负责确定执委会会议议程和会议时间、地点。执委会成员如有提案,应当提前15日提交秘书处。会议议程应至少提前7日通知执委会成员。

  (三)执委会会议可邀请第三方列席,但第三方无表决权。

  (四)执委会可决定与决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执委会成员是否回避。

  (五)执委会会议决议应经与会执委会成员超过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执委会成员直接出席会议才能行使表决权,不得以信函或委托代理方式投票。

  (六)在执委会投票表决时,如遇票数相等,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或相关决议再次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七)执委会可聘请有关专家提供咨询和服务。

  (八)执委会各项决定应当形成书面文件。

  (九)除非另有规定,执委会的决议立即生效。

  第三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足协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执委会。

  (三)监督北京市足协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北京市足协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北京市足协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北京市足协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北京市足协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执委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四节 主 席

  第四十三条 主席职责

  (一)主持会员大会、执委会会议。主席可授权常务副主席或专职副主席主持会议。

  (二)指导、监督秘书长和秘书处工作。

  (三)向执委会提名秘书长和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检查会员大会、执委会决议落实情况。

  (五)领导执委会的工作。

  (六)发展北京市足协与国际足联、亚足联、中国足协及其会员、有关政府机构和国际组织的友好关系。

  第四十四条 主席的选举

  主席候选人由会员或执委会成员提名,由执委会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法定代表人

  (一)主席为北京市足协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主席委托、执委会讨论通过,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北京市足协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北京市足协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五节 专项委员会和特设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专项委员会

  (一)专项委员会为北京市足协常设委员会,是北京市足协分支机构。在授权范围内依工作规范协助执委会处理北京市足协专项事务。

  (二)除纪律、仲裁委员会外,各专项委员会的主任可由执委会的成员担任。专项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及委员若干人,执行秘书1人。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第四十七条 专项委员会的职责

  (一)执委会制订《专项委员会规范总则》(以下简称《规范总则》),对专项委员会的设立原则、成员条件、工作机制等作出规定。

  (二)专项委员会负责本专项领域内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经费预决算等工作。专项委员会根据《规范总则》制订本专项领域的工作细则或管理规定,经执委会批准后实施。有权处理相关业务,并向执委会定期汇报工作。

  (四)专项委员会主任负责与北京市足协秘书处共同确定本委员会会议日程,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十八条 特设委员会

  执委会在必要时可以临时设立特设委员会,是北京市足协分支机构,处理特殊任务。执委会制定其工作规范和职责,特设委员会向执委会负责。

  第五章 法律机构

  第四十九条 北京市足协建立预防与惩处并重的足球行业法治教育体系、执法和监督体系。

  第五十条 纪律委员会

  (一)纪律委员会是北京市足协的纪律机构,为北京市足协的分支机构。

  (二)纪律委员会的职责由委员会工作规范规定。

  (三)纪律委员会成员不得同时担任北京市足协其他机构职务。

  (四)纪律委员会分别由主任一名、副主任及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及多数委员应拥有法律职业资格。

  (五)执委会负责制定北京市足协《纪律准则》。

  第五十一条 罚则

  依据国际足联、亚足联、中国足协的有关规定,北京市足协制定纪律处罚种类如下:

  (一)对自然人和法人的纪律处罚种类

  1.通报批评。

  2.警告。

  3.罚款。

  4.退回奖项。

  5.取消注册资格。

  6.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

  7.北京市足球运动协会规定的其他处罚。

  (二)对自然人的其它纪律处罚种类

  1.警告(黄牌)。

  2.罚令出场。

  3.停赛。

  4.禁止进入运动员休息室和或替补席。

  5.禁止进入体育场(馆)。

  (三)对法人的其它纪律处罚种类

  1.进行无观众的比赛。

  2.在中立场地进行比赛。

  3.禁止在某体育场(馆)比赛。

  4.取消比赛结果。

  5.比分作废。

  6.扣分。

  7.取消比赛资格。

  8.降级。

  9.重赛。

  (四)制定和执行上述纪律处罚,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

  第五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是北京市足协的仲裁机构,为北京市足协的分支机构。负责处理北京市足协管辖范围内与足球运动有关的行业内部纠纷。执委会应对仲裁委员会的组成、管辖权和仲裁程序作出规定。

  第五十三条 管辖权

  (一)除本章程和国际足联、中国足协另有规定外,北京市足协及北京市足协管辖范围内的足球组织和足球从业人员不将任何争议诉诸法院。所有争议应提交北京市足协或国际足联、中国足协的有关机构。

  (二)争议各方或争议事项属于北京市足协管辖范围内的为市内争议,北京市足协有管辖权。其他争议为国内和国际争议,中国足协、国际足联有管辖权。

  第六章 办事机构

  第五十四条 秘书处

  (一)秘书处是北京市足协常设办事机构。

  (二)秘书处职责

  1.执行会员大会、执委会的决议。

  2.执行专项委员会的决议。

  3.处理北京市足协日常行政事务。

  4.筹备会员大会、执委会及分支机构会议等。

  5.形成会员大会、执委会和分支机构的会议纪要。

  6.负责北京市足协各类文件的整理存档。

  第五十五条 秘书长

  (一)秘书长全权负责秘书处工作。

  (二)秘书长由主席提议,经执委会表决通过。

  (三)秘书长在主席指导、监督下,承担以下职责:

  1.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2.聘任秘书处的专职工作人员,向主席提议秘书处管理层人选。

  3.统筹安排会员大会、执委会、分支机构的会议。

  4.参加会员大会、执委会、分支机构会议。

  5.落实会员大会、执委会、分支机构的决议。

  6.负责处理对外关系,协调各分支机构工作。

  第七章 赛事及权利

  第五十六条 赛事权利

  (一)根据《国际足联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国足球协会章程》规定,北京市足协作为北京市足球运动的管理机构,是北京市足协管辖的各项赛事、活动所产生的所有权利的最初所有者。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各种赛事权利、知识产权、市场开发和推广权利以及财务权利等。

  (二)北京市足协可根据需要以单独、合作或授权等方式行使上述权利。

  (三)北京市足协保障和维护北京市足协及会员组织比赛所产生的商务资源权利。

  (四)北京市足协保障和维护俱乐部自身拥有及参加比赛时所产生的商务资源权利。

  (五)北京市足协及其会员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授权传播涉及足球比赛、足球活动的图像、声音及其他数据。

  第五十七条 比赛管理

  (一)北京市足协对在其管辖范围内进行的足球比赛实行分级管理。

  (二)跨省市、跨国家或地区俱乐部(队)之间的双边比赛、全市各级正式比赛、市级各队参加的公开比赛、由国际足联或亚足联、中国足协委托北京市足协承办的比赛,由北京市足协直接管理。

  (三)北京市足协会员所辖区内各俱乐部(队)之间的比赛、不同会员俱乐部(队)之间的双边比赛,由会员管理。

  第五十八条 比赛申报

  (一)凡属《国际足联章程》、《亚足联章程》、《中国足球协会章程》规定应当申报的比赛,由北京市足协申报。

  (二)在会员管辖范围内,由会员主办的分属不同会员的俱乐部(队)双边成年比赛,应当提前10日向北京市足协备案。

  (三)在会员管辖范围内,由会员主办的分属不同会员的俱乐部(队)多边成年比赛,或有其它国家或地区代表队或俱乐部(队)参加的比赛,应当提前30日向北京市足协申请报批。

  第五十九条 赛事服务费

  (一)按照国际足联、亚足联、中国足协的有关规定,在北京市足协管辖范围内举办的国际性或跨地区赛事应缴纳赛事服务费。

  (二)如北京市足协与会员、俱乐部签有办赛协议,以协议约定为准。

  第六十条 国际比赛

  (一)国际足联独家享有组织国际足联各会员队伍之间、职业联盟、俱乐部之间的国际比赛的权利。未经国际足联执委会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国际比赛。此外,根据国际足联规定,必要时需获得有关洲际足联的许可。

  (二)北京市足协及会员、注册俱乐部应当服从国际足联、亚足联、中国足协的竞赛日程安排。

  第六十一条 国际交往

  (一)未经国际足联批准,北京市足协及北京市足协辖区内俱乐部不与非国际足联会员或洲际足联临时会员及其俱乐部进行足球比赛和交往。

  (二)除特别情况外,未经中国足协的批准,北京市足协辖区内的任何俱乐部不得加入该足协或参加该足协辖区内的比赛。

  (三)未经中国足协批准,北京市足协会员及北京市足协辖区内俱乐部不得成立跨地区联赛组织或俱乐部联合体。

  第八章 财 务

  第六十二条 财政年度

  北京市足协财政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注册费。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比赛收入。

  (五)捐赠。

  (六)财政补助。

  (七)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四条 经费开支

  (一)支出

  1.年度预算中规定的支出。

  2.会员大会批准的其他支出。

  3.执委会因履行职权产生的支出。

  4.为更好地实现北京市足协目标产生的其他支出。

  (二)北京市足协经费应当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五条 财务管理

  (一)北京市足协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二)北京市足协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当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六条 资产管理

  (一)北京市足协的资产管理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和社会监督。

  (二)北京市足协的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七条 审计

  (一)由独立的审计机构负责对北京市足协进行财务审计。

  (二)北京市足协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八条 会费

  (一)会费标准由执委会提出建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二)北京市足协会员应在每年1月31日前按标准缴纳当年会费。

  第九章 其 他

  第六十九条 终止

  (一)北京市足协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委会提出终止动议。

  (二)北京市足协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北京市足协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四)北京市足协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五)北京市足协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足球事业。

  第七十条 数字

  本章程规定的数字,“以上”、“以下”、“提前”包含本数,“超过”、“不足”不包含本数。

  第七十一条 未尽事宜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执委会做出决定。

  第七十二条 章程的实施

  本章程经2017年11月16日在北京召开的北京市足协第七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由北京市足协执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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